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柳州市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着力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度、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一批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佐料(调味品)”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0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01月14日至2031年01月13日。
2023年4月10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三江县某食品商店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调味品),请求属地监管部门给予制止和查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太太乐鸡精(调味品)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结论为:假冒伪劣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江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代表。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则是商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利。经营者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有力维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南孚”注册号:第1469801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3月1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鹿寨县某日用品店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765粒南孚无汞碱性电池(7号)和1060粒南孚无汞碱性电池(5号),电池上均标识“南孚 聚能环”商标。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不是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且无法提供签章收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且未索要正规发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鉴定书》对涉案商品进行甄别,准确定性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4544394号“云南白药”商标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牙膏;牙用抛光剂;香;美容用面膜;水果擦亮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开云全站。
2023年9月4日开云全站,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融水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云南白药”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5支。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上述涉案牙膏144支,并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119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产品知识。
本案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没有索要相关票据,交易及案发后无法再联系到该推销人员,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通过类似案件的查办,将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
2023年3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依法对柳州某公司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项目工地用于厂房钢结构防火喷涂的2种防火涂料外包装标示有“佑琳生”注册商标、“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经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2种防火涂料均是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防火涂料为柳州某公司从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处购得,柳州某公司能够依法提供证明证据,表明其合法取得上述涂料。而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涂料金额达14.5万元,涉案金额较大且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本案当事人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模仿他人的商标,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商业行为。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隐蔽性高,案情较复杂,对查处类似的工程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第5316330号、第1178264号“榄菊”商标是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杀害虫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3年3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3月7日至2033年3月6日。
2023年6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柳州市某批发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门面待售的杀虫气雾剂外包装印制有“名狼榄菊”字样,该商品涉嫌侵犯“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向临沂某洗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181箱(24瓶/箱)外包装印有“名狼榄菊”商标标识的杀虫气雾剂用于销售。该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名狼榄菊”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指的商标的使用行为。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突出使用“名狼榄菊”商标标识,与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榄菊”商标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属于侵犯榄菊公司的“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榄菊”注册商标因具有广泛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生产厂家属于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管辖,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联系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协助调查后办结此案。两地执法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查办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第4409718号“融安金桔”商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在第31类“金桔(鲜水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2021年12月1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融安县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购入26000个金桔纸质外包装箱,外包装箱醒目位置标有“融安金桔”标识开云全站。当事人使用上述纸质外包装箱对收购的金桔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尚有21082个外包装箱未使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及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外包装纸箱,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融安金桔”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入选中欧第二批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目录。融安金桔是巩固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是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通过本案查处,既严惩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树立和保护了“融安金桔”公共品牌形象,对地理证明商标的应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开云kaiyun全站app手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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