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合并净利润金额为人民币-63,094,466.24元。鉴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基于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能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玻璃纤维是一种性能优异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具有耐腐蚀、耐高温、机械强度高、绝缘性好、尺寸安定性强等优点,应用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在建筑建材、电子电气、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航空航天、国防军工、IC封装基板、消费类电子等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通常用作复合材料中的增强材料,电绝缘材料和绝热保温材料,电路基板等,是高新技术产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
电子级玻璃纤维纱是以叶腊石、石英砂、石灰石、白云石、硼钙石、硼镁石等多种矿石为原料经高温熔制、拉丝、后加工等工艺制造成,其单丝的直径为几个微米,相当于一根头发丝的1/20,每束纤维原丝都由数百根甚至上千根单丝组成。
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是由电子级玻璃纤维纱(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制成的纱线微米以下)织造而成,可提供双向(或多向)增强效果,属于重要的基础性材料,简称“电子布”。在电子行业,电子布上由不同树脂组成的胶粘剂而制成覆铜箔层压板(业类简称为覆铜板,CCL),而覆铜板是印制电路板(PCB)的专用基本材料。印制电路板是重要的电子部件,是电子元器件的支撑体,也是电子元器件电气连接的载体。电子布作为生产覆铜板不可缺少的材料,是生产印制电路板的基本材料。
公司产品电子级玻璃纤维薄布、超薄布、极薄布、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线、极细纱线属于玻璃纤维行业内中高端产品,对产品的性能要求、外观要求都很高,属于玻璃纤维行业中精细化、精致性的产品。
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主要作为增强材料应用在覆铜板(CCL)中,最后以印制电路板(PCB)的形式应用在各类电子产品中。玻纤在电子产业链处于“电子纱→电子布→覆铜板→印制电路板”价值链上游。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技术要求高,且资金壁垒明显,在全产业链中价值创造能力较高,其使基板具备优异的电气特性及机械强度等性能。
近年来,全球5G通讯、消费电子等下游消费市场蓬勃发展,覆铜板行业和印制电路板产业将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也将带动电子级玻璃纤维布行业的发展。印制电路板下游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服务器、5G基站、汽车、消费类电子产品、工业控制、仪器仪表、医疗机械、航天航空、IC芯片封装基板等高科技电子产品中。印制电路板下游应用如下:
随着终端电子设备的“轻、薄、短、小”化,电子布也将继续朝着薄型化、轻型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高端超薄布和极薄布的市场占比将持续提升。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2021年黄石宏和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顺利投产后,公司实现了电子纱、电子布一体化生产和经营。
公司以下游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营业人员负责提前与下游客户沟通订单状况,并持续了解市场行业的发展情况,保证电子纱线及化学品原材料的充足、客户订单及时安排生产并按时交付,确保客户供应链安全,使公司在各个环节上紧密协调,实行高效扁平化的经营管理策略。
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月度销售计划制定相应的月度生产计划,管理部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往年同期数据,预测原材料需求量,并与现有库存相比较,在考虑安全库存的基础上确定月度物料采购计划。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电子级玻璃纤维纱线。采购以合格供应商进行询比议价开展采购作业,根据原物料价格实行国外采购与国内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司《采购管理作业程序》执行采购作业。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订单提出下月销售计划开云全站,管理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库存量来制订下月生产计划。公司采用ERP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计划生产和订单生产,以计划生产为主。计划生产是依据销售部提供的月度销售计划来安排的生产,适用一般规格产品或有固定客户的常规产品;订单生产是指销售部取得客户订单后,管理部门依据客户的订单或客户的新要求来安排的生产,适用于特殊规格或新客户的产品。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主要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按贸易方式分为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国内销售指产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公司,货物由公司直接交付客户,产品交付所在地为中国境内;出口销售分为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模式。销售定价综合考虑产品生产成本、市场供应情况及趋势、目标客户的可接受价格区间、过往产品销售情况、竞争产品的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115.48万元,同比去年增加8.01%;实现净利润-6,309.45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20.47%,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09.45万元,实现每股收益-0.07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608.00万元,同比去年减少1,263.71%,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608.00万元,同比去年减少1,263.7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0.10元。
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5.32亿元,同比减少2.79%;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27亿元,同比减少5.3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2%,同比减少7.78个百分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由毛嘉明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开云全站游戏、《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鉴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能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事前认可及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电子元件电路板类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吴最女士、钟静萱女士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2024年度内控审计服务。有关具体审计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审计工作量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线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毛嘉明先生、杜甫先生、黄郁佳女士、郑丽娟女士、钟静萱女士、吴最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需要计提减值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损失。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表决时独立董事阮吕艳女士、庞春云女士、谢宜芳女士回避表决。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在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内容:公司因营运之需要,需向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申请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等。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上述授信额度申请及上述授信额度具体使用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落实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电子元件电路板类网站、《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司因营运之需要,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申请叁亿肆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授信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等,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用于日常流动。
公司拟为本次授信提供的增信方式为:公司以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康桥镇秀沿路123号2-4、6-10幢的房产为本次授信额度中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玖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为信用方式。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增信方式等具体事宜以银行确认结果及公司最终与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具体使用及抵押担保等相关事宜签署法律文件并落实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76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55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15,000股)。前述合计共回购并注销2,78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82,512,500股变更为879,727,5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为879,727,500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传线、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董秘办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765,0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拟回购并注销2,785,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4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12、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严祥亭、柯亚玲、白江勇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的合计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因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相关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76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55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15,000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2,78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59元/股,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11,441,462元,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相应的数量和回购价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6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2,78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59元/股,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11,441,462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综上,一致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轶,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轶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吕欣洁,202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2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吕欣洁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齐,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齐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1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25万元。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将由公司管理层与毕马威华振协商后确定。
本说明仅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4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时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同意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及聘任其担任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毕马威华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下表: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上述政府补助中的8,279,646.54元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最终账务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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